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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推到:
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分局長與民有約
- 本分局為為貫徹行政革新,提升為民服務品質,建構警民面對面溝通機制;主動發掘問題,並審慎為其解決問題,以凝聚民眾向心,有效推動警政建設。,特開辦「分局長與民有約」,歡迎您的參與。
申請「分局長與民有約」
- 本分局歡迎民眾對警政工作有任何興革建議或陳述者,皆可申請會見分局長,惟有下列情形者,不予受理:
- 陳情案在司法偵查程序中,或已起訴、判決確定案件。
- 陳情案在行政救濟程序中,或經判決或行政救濟結果確定案件。
- 陳情案件之內容應與陳情人本身有切身關係,代理他人陳情者,不予約見。
- 非屬本分局業務權責者。
- 陳情案件已約見處理,並已明確答覆後,以同一或相似之事由,一再陳情者。
- 陳情內容涉及私權糾紛而非行政機關權責者。
- 無具體內容或經查證所留姓名、住址、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、匿名虛報或不實,或未具名、無法查證者。
- 時間:每月辦理一次。
- 地點:本分局第會議室(三樓)或安排其他辦公場所。
- 申請方式:民眾於欲申請會見日期七日前,以書面或親自向本分局「分局長有約承辦人」登記。電話:(02)26746493 洽分局長有約承辦人
- 民眾提建議或陳訴事項,請填具申請書載明具體事實及真實姓名、住址、聯絡電話及身分證統一編號。
- 本分局排定會見時間、地點後,至遲於約見前三日以電話或通知書通知申請人,請申請人務必準時到達。
- 本分局分局長若遇其他重要公務,無法按照原排定時間接見民眾,將指派專人代為接見 或通知更改日期。
- 民眾會見分局長同一案件之人數以十人為原則、內容相同案件者,以申請一次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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