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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酒駕法制修法」政策溝通電子單張文宣

  • 發布日期:112-02-02
  • 發布單位:新北市政府警察局

「酒駕法制修法」政策溝通電子單張文宣

最新酒駕罰則修正重點

  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、第35-1條:
  1. 再犯累積年限:5年內延長為10年內第二次以上,並新增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、照片及違法事實。
  2. 拒測:酒測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、毒品、迷幻藥等類似之管制藥品,視同拒測。
  3. 同車乘客:600元~3,000元,提高至6,000~15,000元罰鍰。
  4. 吊扣牌照:酒駕、毒駕、拒測等,吊扣汽機車牌照2年;因而肇事致重傷或死亡得末入車輛。
  5. 租賃車:租賃車業者已盡告知處罰規定之義務,駕駛人仍違規酒駕,罰鍰加罰二分之一。
  6. 未依規定駕駛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:6,000元~1,2000元,提高至60,000元~120,000元罰鍰。新增重新考領駕照後,應申請登記配備有車輛點火自動自動鎖定裝置之汽車後,始發給駕照;登記後未依規定使用者,處10,000~30,000元,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。
  • 刑法第185-3條:
  1. 酒駕初犯:2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,提高至3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。
  2. 酒駕肇事致人傷亡:致人於死者,處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,新增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一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新增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。
  3. 酒駕累犯肇事致人傷亡:5年內再犯改為10年內再犯,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,新增得併科300萬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增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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