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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親屬篇修正公布施行後,有關子女姓氏從姓規定,重點如下: (一)出生登記,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,約定不成者,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。 (二)子女經出生登記後,於未成年前,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(第2項),以1次為限。 (三)滿20歲有行為能力人得依其意願選擇改從母姓或父姓,以1次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