應於即日起至114年2月12日止,攜帶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警察局辦理報備持有或繳銷。
為配合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案修正本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,內政部業會同經濟部於8月12日公告查禁模擬槍之主要組成零件。對於修法前已持有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之民眾,應於即日起至114年2月12日止,攜帶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警察局辦理報備持有或繳銷(參考資料如附件)。 附件下載 |
應於即日起至114年2月12日止,攜帶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警察局辦理報備持有或繳銷。
為配合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案修正本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,內政部業會同經濟部於8月12日公告查禁模擬槍之主要組成零件。對於修法前已持有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之民眾,應於即日起至114年2月12日止,攜帶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警察局辦理報備持有或繳銷(參考資料如附件)。 附件下載 |